2020-06-15 09:56:36 牡丹江人事考试网 //mudanjiang.huatu.com/ 文章来源:黑龙江华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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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罚概述
一、刑罚的种类
1.主刑
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。
管制 | 拘役 | 有期徒刑 | 无期徒刑 | 死刑 | ||
死刑缓期两年 执行 | 死 刑 立即执 行 | |||||
性质 | 限制 自由 | 剥夺自由 | 剥夺自由 | 剥夺 自由 | 剥夺生 命 | |
行政机关 | 社区矫正机关 | 公安机关 | 监狱(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,由看守所代为执行;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) | 监狱 | 监狱 | 法院 |
是否 关押 | 否 | 就近关押 | 关押 | 关押 | 关押 | |
待遇 | 同工同酬; 遵守客、迁居、言论自由限制等法定义务。 | 参加劳动的,可以酌量发给报 酬;每月可以回家 1-2 天 | 强制劳动改造 | 强制劳动改造 | 无偿参加劳动 | |
假释 | 否 | 否 | 是 | 是 | 否 | |
限制 |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,数罪并罚不超过 3 年 (323) |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, 数罪并罚不超过 1 年 (161) | 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,数罪并罚时,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,最高不能超过 20年,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 的,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。死缓犯若有重大立功表现,2年期满后减为 25年有期徒 刑。 | |||
最低实际执行刑期 | 不少于 1/2 | 不少于 1/2 | 不少于 1/2 | 不少于 13年 | 不少于15年, 不含死 刑缓刑两年的 考验期 | |
关押 折抵 | 1:2 | 1:1 | 1:1 | 无 | 无 |
1.附加刑
附加刑又称从刑,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。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,又可附加适用。而且,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,依法还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。根据《刑法》第 34条和第 35 条的规定,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、剥夺政治权利、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。
二、刑罚的裁量
(一)量刑情节
1.累犯
累犯,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,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,在法定期限内又 犯一定之罪的情况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,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,但法律后果相同。
(1)一般累犯
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:
①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;
②前罪和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;
③后罪发生的时间,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 5 年之内。
(2)特殊累犯
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,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罪行的,都以累犯论处。
(3)累犯的法律后果
①累犯应当从重处罚②例外:过失犯罪;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,不构成累犯。
2.自首
(1)一般自首: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。
(2)特别自首:也称准自首,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。
(二)量刑制度
1.缓刑
(1)缓刑的适用条件
①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,应当宣告缓刑;②犯罪情节较轻、有悔罪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,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。(最重要条件)
注: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,不适用缓刑。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被判处附加刑,附加刑仍须执行。
(2)缓刑的考验期限
缓刑考验期满,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,并公开予以宣告。缓刑期满就不再存在撤销缓刑可能。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。有期徒刑的
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一年。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
2.数罪并罚
(1)数罪并罚概念和特征
数罪并罚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。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:
①一人犯数罪。②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,没有超出追诉时效期间。③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,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,决定执行的刑罚。
三、刑罚的执行
(一)减刑
减刑,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人,在刑罚执行期间,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或者有立功表现的,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。减刑不同于改判。重大立功应当减刑。
1.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:
(1)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的,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;
(2)判处无期徒刑的,不能少于十三年;
(二)假释
1.假释的念
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,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,确有悔改表现,不致再危害社会,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。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。
2. 假释的条件
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①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。
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执行原判刑期1/2以上,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,才可以适用假释。如果有特殊情况,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。
③假释只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。
④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抢劫、绑架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不得假释。(烧杀淫掠,爆绑组投)
⑤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为 10 年;有期徒刑考验期为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。
四、追诉时效
(一)追诉时效的概念
追诉时效,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;在此期限内,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;超过了此期限,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。
(二)追诉时效的期限
1.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,追诉时效五年;2.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,追诉时效十年;3.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追诉时效十五年;4.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、死刑的,追诉时效二十年;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,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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